环球关注:《率土》vs 《三战》一审判赔5000万 | 主要争议焦点整理

来源:哔哩哔哩

近日, 广州互联网法院就“率土诉三战游戏侵权案”一案作出一审判决【(2021 ) 粤0192民初7434号】。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广州简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删除或修改《三国志·战略版》在案涉79项游戏规则中利用的构成《率土之滨》独创性表达的内容,并修改这些规则相互联系和作用形成的游戏机制;


(资料图片)

二、被告广州简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万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均就此发布公告,《三国志战略版》表示对一审判决中的部分内容不认可,将提起上诉。

网易率土之滨:

三国志战略版:

基本信息

原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简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网易雷火公司自主研发、运营的游戏《率土之滨》是一款全自由实时沙盘战略手游。《三国志・战略版》则是由阿里系广州灵犀互动、广州简悦信息制作的一款沙盘策略手游。原告网易雷火公司认为,被告简悦公司的《三战》游戏,大量抄袭《率土》游戏,侵犯原告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定,简悦公司侵犯了网易雷火公司的改编权,但不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法院判令被告删除或修改《率土之滨》独创性表达的内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万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停止运营《三战》游戏等诉讼请求。

主要争议焦点

一、《率土》游戏是否构成作品以及构成何种类型作品

(一)《率土》游戏是否构成作品

法院认为,案涉《率土》游戏是一款“赛季制地缘战略游戏”,在游戏运行过程中,通过软件程序自动或应玩家交互指令,临时调用游戏素材库中的各种文字片段、美术图片、音乐音效、特效动画等元素,进行有机组合,在终端屏幕上能呈现出可供感知的综合视听画面,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

1. 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内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率土》游戏整体表达了创作者的思想和情感,使玩家体验三国历史背景下阴谋阳谋的争斗、纵横捭阖的外交及冷兵器下的战争。

2. 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游戏内容包含了计算机程序、游戏具体设计以及文字、角色美术形象、数值、背景音乐、界面设计等游戏元素,体现了富有个性的选择与安排,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

3. 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率土》游戏的计算机程序可以下载、安装,运行中的包含了游戏具体设计和游戏元素的游戏画面在终端屏幕上可进行呈现。

综上,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率土》游戏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率土》游戏属于何种作品

《率土》游戏运行后,可以呈现出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符合视听作品的一般特征。但是,通过放映装置呈现的视听作品的画面与玩家操作计算机程序调用游戏资源库生成的游戏画面存在本质的区别。

电子游戏的独创性体现在游戏规则、游戏素材和游戏程序的具体设计,选择和编排中,并通过游戏画面予以呈现,但是游戏画面的独创性不一定都是游戏创作者的贡献,而且游戏规则对于游戏画面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院认为:

1.电子游戏的独创性体现在游戏规则、游戏素材和游戏程序的具体设计、选择和编排中,并通过游戏画面予以呈现。

2.游戏规则是电子游戏画面形成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虽不能脱离具体游戏而被公众感知和欣赏,但其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地位。

3.电子游戏的主要功能价值决定了相对于游戏素材而言,游戏规则在游戏中更具有根本性。

4.电子游戏规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

对于游戏创作者而言,既要设计具体的游戏规则,也要将游戏规则之间相互联系和作用所形成的游戏机制进行详尽的文字和图形等说明,这些规则和机制既需要转化为代码固定在游戏包体中,也需要以文字、图形等形式在游戏画面中呈现,以不同的方式让玩家感知。因此,电子游戏规则以及规则之间的联系所构成的游戏机制不只是抽象的思想,其拥有广阔的创作空间,在具有独创性时,应当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

作为独创性体现在游戏规则、游戏素材和游戏程序的具体设计、选择和编排中的电子游戏,系文学艺术领域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有其独特的创作方法、表达形式和传播手段,与视听作品有本质区别,亦和其他法定作品类型存在本质不同,因此不宜将《率土》游戏整体认定为视听作品,而应当从八种法定作品类型中独立出来,作为一种新的作品类型去认识,被认定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二、简悦公司是否侵害《率土》游戏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案涉106项游戏规则及其形成的游戏机制绝大部分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表达

网易雷火公司主张的106项游戏规则及其形成的游戏机制均为具体游戏规则,可以通过游戏操作界面或游戏场景画面对外叙述表达,使玩家在操作游戏过程中清晰感知并据此开展交互操作,绝大部分属于一种直观的“表达”,并非“思想”。法院从具体规则的表达、规则组合成的游戏机制及通用表达三方面分析,认定网易雷火公司主张的游戏规则,绝大部分既与在先游戏规则有较大区别,又在通用表达上进行了独创性设计,且在规则联系机制方面予以自主选择和编排,建构了高度耦合的游戏系统和机制,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二)《三战》是否使用了《率土》的独创性表达

法院在审查《三战》游戏是否使用与《率土》游戏实质性相似的具体游戏规则及这些规则相互作用的机制时,采用了原告网易雷火公司对《率土》案涉游戏规则的划分,即按地图、建筑、战斗、资源、系统、赛季六大模块进行系统分析,并将网易雷火公司主张的106项游戏规则进一步划分为空间系统、资源系统、战斗系统、同盟系统、赛季系统五项进行比对,并对各系统之间的耦合进行分析。法院认定,《三战》结构性使用了《率土》79项规则及其游戏机制的独创性表达。

(三)是否侵害改编权

虽然《三战》在每一个系统中都有与《率土》不同的要素,系统的内在连接有一定的区别,各耦合系统亦存在差异之处,但是《三战》的各种不同设计,不能消解其对《率土》基本表达的实质利用,且由于游戏规则与游戏的不可分离性,因此法院认定《三战》系对《率土》的改编,构成改编权侵权。

(四)是否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是将作品以数字格式存储在介质上,再将这个数字文件上传到服务器,在服务器上生成一个新的复制件,使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实质上也是一个复制品的传播过程。简悦公司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系《三战》,并非《率土》,因此不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简悦公司是否应当停止运营《三战》游戏

法院不支持网易雷火公司关于停止运营《三战》游戏的请求,理由如下:

1.从案涉侵权情节看。相对于利用《率土》的案涉79项规则及其逻辑架构而言,《三战》本身亦具有一定独创性。一是,同为电子游戏核心内容的游戏素材与《率土》完全不同。尽管游戏规则在电子游戏中更具根本性,但是游戏素材亦至关重要。二是,《三战》对案涉79项游戏规则均非原样复制,而且创设了大量的游戏规则,在将案涉游戏规则以及逻辑关联整合至其游戏机制之中时,亦建立了新的游戏整体架构。

2. 从行业发展规律看。电子游戏在运营的生命周期内,内容随着玩家的反馈、市场需求的变更、以及开发者目标的调整等因素不断进行增补删减属于常态。

网易雷火公司亦确认,两款游戏在本案诉讼后各自推出的新剧本均存在明显的区别。因此,电子游戏存在动态变化的因素,必须秉持“动态整体观”进行审视,不加区分地径行使用静态的“停止运营”对待一款动态发展的游戏,并不符合电子游戏特点及行业生态发展规律。

3. 从文化发展角度看。对于产生于在先游戏、文学作品、历史事实和基本游戏逻辑的游戏规则,《率土》作了独创性的选择与编排,应当予以保护。但是这种保护,应当遵循文化创作发展规律。若忽略在后游戏的大量独创性设计,径行判令“停止运营”,则会造成新的不平衡,阻碍新作品的再创作和文化发展与繁荣。

4. 从社会公益角度看。若判令停止运营《三战》游戏,玩家的利益将难以避免受到严重损害。

从被告声明来看,被告对一审判决中的部分内容不认可,将提起上诉。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图源网络,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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