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豫金刚石项目未勤勉尽责 东北证券收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来源:红周刊综合整理


【资料图】

5月12日,东北证券(000686.SZ)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为,东北证券涉嫌在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金刚石”) 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

经查明,东北证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东北证券系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人,中国证监会在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查反馈意见中要求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进行核查,公司未按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之一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证远洋”)的资金来源审慎核查。天证远洋实际出资与其承诺不符。公司出具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期间公司该项目保荐代表人为于国庆、葛建伟。

同时东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对募集资金置换预投资金事项审慎核查,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情况,未充分关注募投项目流动资金的用途和程序,未对涉诉事项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综上,东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公司出具的2016年至2018年度相关持续督导及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期间公司该项目保荐代表人为于国庆、葛建伟、傅坦、郑克国、张旭东。

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情形。于国庆、葛建伟、傅坦、郑克国、张旭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且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一、对东北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886,792.45元,并处以5,660,377.35元罚款;二、对于国庆、葛建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三、对郑克国、张旭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四、对傅坦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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