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修订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 不予处罚情形扩至21项|焦点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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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董宇虹) 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发布消息,将修订出台《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扩大了1项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从2021年版的10项扩至11项。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将“积极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形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有关规定在《实施细则》中给予增加明确,为下一步开展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一案双查”提供处罚裁量依据,有利于推动企业积极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扩大了7项不予处罚情形。不予处罚情形从2021年版的14项扩至21项。新增了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采取密闭措施等多种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情形;明确了对首次发现且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强化了行政处罚8项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应当执行的查审分离、执法回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案卷评查、执法统计、裁量判例这8项制度,从公平、公正、公开、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执法监督、统计分析、裁量尺度等方面规范行政处罚行为,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任意性,有效防范执法风险。

强化了应当遵循的法律适用原则。针对办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中常见法律适用问题,增加了应当遵循的法律适用原则。例如,一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遵循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实施了两个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如果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牵连关系的,应当遵循选择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给予处罚。如果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牵连关系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给予处罚。

进一步统一了执法尺度。本次修订在保持与省规定自由裁量基准一致的基础上,结合昆明实际,对部分裁量基准进行了完善或细化。同时,对《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中适用性不强或执法人员难以取证的裁量因素、因子及等级进行了调整或补充,对新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内容进行更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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