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空猥亵”多名儿童,法院这样判!

来源:湖北长安网

“我都是在网上交流,也没有对外传播这些视频,这也算猥亵吗?”庭审中,被告人汪某对自己侵害小女孩身心健康的不良行为追悔莫及。


(资料图片)

近日,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隔空猥亵”案,对一名近半年时间内“隔空猥亵”多名儿童的色魔,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本案也是今年湖北省“隔空猥亵”第一案。

发红包诱骗多名儿童“发福利”

“隔空猥亵”,是指以网络为媒介,以“个性交友”“童星招募”为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

此种猥亵行为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接触的性侵行为,具有隐蔽性更强、危害群体更广泛等特点。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为寻求性刺激,多次通过短视频、电商平台以发私信获得回复的方式寻找目标。随后,他以大叔口吻询问对方“有什么想实现的愿望”或“有什么想得到的礼物”来获取信任、拉近距离。

当目标“心动”后,汪某进一步添加其为“微信”好友,通过发送小额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诱骗对方拍摄并传送裸体照片、视频供其观看。为引得小女孩们开心,汪某还隔三差五录制发送自己玩魔术的小视频,让被害人放松警惕、安心“发福利”。最终,汪某被判犯猥亵儿童罪,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

未发生实质性肢体触碰也构成猥亵

承办此案的葛洲坝人民法院法官孙健介绍,虽然本案中的被告人与被害儿童没有实质的身体接触,但是,主观上被告人有寻求性刺激的故意,客观上有诱骗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拍摄自己隐私部位的照片、视频,向其传送供其观看的行为,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都造成严重侵害。

此外,在本案中,被害儿童按照汪某的要求拍摄并向其传送裸体照片、视频,汪某观看后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终了。而且,汪某猥亵儿童的时间长达近半年,既非初犯,亦不属于偶犯,受害儿童超过4名,手段恶劣,不仅诱导儿童拍摄视频,还发送淫秽视频诱导儿童模仿视频中的动作来拍摄,严重侵害了被害儿童的人格尊严及身心健康。

2018年5月28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冯某犯猥亵儿童罪获刑11年。据媒体报道,这是全国首次为保护未成年人,对利用网络猥亵儿童犯罪进行严惩的案件。

值得关注的是,这一只只危险的、看不见的“黑手”正通过网络隐秘地扩散向广大未成年人……

斩断网络黑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这些隐藏在屏幕背后的“大灰狼”为何容易得逞?孙健认为,隔空猥亵与传统的身体接触方式不同,它具有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广的特点。传统的猥亵行为以身体接触为主要表现,被害人容易察觉,通常侵害持续时间较短,案发快;但通过网络实施的猥亵行为,犯罪分子先会对他们进行思想上的“说服”,被害人往往都是被诱骗主动配合,他们通常不会察觉已经被犯罪行为侵害,侵害持续时间有时甚至长达数月,不易案发,一旦案发则涉及多名被害人,打击难度更大。

孙健还表示,隔空猥亵通常有诸多诱导套路,思想单纯的未成年人容易在诱导下一步步走入陷阱。

“在此案中,汪某的套路主要是通过帮忙实现小愿望、发送小额红包、送小礼物来利诱对方拍摄隐私部位照片、视频向其传送供其观看,一旦成功,对方就可能以此为要挟提出更多无耻要求。此外,常见套路还有以童星招募、轻松赚钱、模特包装为借口诱骗未成年人的,除了要求未成年人拍摄自己的隐私部位,还有向未成年人发送淫秽图片、视频让未成年人模仿,故意对未成年人讲述淫秽语言等进行猥亵的。”

业内人士认为,身处复杂的网络世界,部分未成年人因为心智不够成熟、好奇心较强、对网络性侵防范意识较弱,极易落入网络中的“魔爪”。警惕“隔空猥亵”犯罪,零容忍打击侵害未成人权益的一切违法行为,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司法机关、网络平台、学校、家庭应各尽其责、协同发力、惩防并重。

家长应当与孩子保持开放和坦诚地沟通。鼓励儿童分享自己在互联网上的经历,并在儿童需要帮助时提供支持和指导;主动与儿童讨论有关互联网安全和个人隐私的问题,告诉儿童不要轻易向陌生人透露个人信息,包括照片、地址、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等,不接受陌生人的互联网聊天邀请,不要与陌生人见面。网络平台应加强监管,完善聊天、直播等软件的“青少年模式”,开发涉未成年人上网有害信息识别系统,并及时采取干预屏蔽等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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